滁州保安服務條例作了哪些重要的規定?
保安從業單位,包括無錫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無錫保安員的單位兩類,其中保安服務公司中包括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無錫保安公司。
根據保安從業單位的不同特點,條例作了三個方面規定:一是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,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,有住所,能夠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、裝備,有符合條件的保安員、管理人員,有健全的管理制度。二是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無錫保安服務公司,還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劃和布局,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注冊資本,由內資控權,有符合 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。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備案,且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。
為了將保安服務活動全部納入公安機關監管,條例對保安服務范圍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:一是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,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、巡邏、守護、押運、隨身護衛、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、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;二是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、巡邏、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;三是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、巡邏、秩序維護等服務。其中,自行招用保安員的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,在條例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。
此外,條例還對保安服務公司取得許可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定。



